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不道德,我会草拟了《关于增进团体保险身体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报(印发稿)》,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请求通过以下途径对系统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irc_jgc@circ.gov.cn。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邮编:100033),并请求在纸条上标明“《关于增进团体保险身体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报》印发”。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099意见反馈累计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关于增进团体保险身体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报(印发稿)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不道德,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身体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报如下:一、本通报所称之为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获取保险确保的人身保险。
前款所称之为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的组织以及其他不以出售保险为目的而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归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的组织的,投保人有误该法人或非法人的组织;特定团体归属于其他不以出售保险为目的而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约发给时不得多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团体保险应该用于经审核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注释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展开更改的,应该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后和管理。
保险公司以批单、注释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多达1年的团体保险展开更改并且转变其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定价方法的,不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拒绝展开审核或备案。保险公司以批单、注释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多达1年的团体保险展开更改的,不必须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新的上报审核或备案,但应该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展开专题报告,报告不应还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更改情况;(二)保险费总额、保险金额总额以及支付情况;(三)责任准备金萃取状况;(四)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团体保险合同,不应拒绝投保人获取被保险人表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地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类似情形除外:(一)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类似群体投保的具备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后被保险人变动频密,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具体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车祸损害保险和游客车祸损害保险等;(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归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归属于国家秘密的;限于上述类似情形保险公司团体保险必需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查表示同意,并每季度向保险公司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四、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向被保险人发给保险凭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未拒绝获取纸质保险凭证的,可以获取电子保险凭证;同时不应向被保险人获取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找渠道。保险凭证应该写明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保险合同项下拥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还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五、团体保险的退保金应该通过银行等资金缴纳系统账户至原交款账户,但下列类似情形除外:(一)投保人原交款账户销户或原交款账户不存在出现异常状态造成无法账户顺利的,经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获取有效地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账户至其登录账户,该登录账户不应归属于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二)投保人收益和开支账户不完全一致的,经投保人获取有效地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账户至投保人登录账户,该登录账户不应归属于投保人;(三)投保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根据有关规定不应将退保金账户至财政或国库账户的,或者按照仲裁结果或法院裁决不应将退保金账户至仲裁机构或法院登录账户的;(四)投保人没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形式交纳保险费的;(五)经投保人获取有效地证明文件,被保险人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
六、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还包括同一团体在有所不同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成员,但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该最少在下列地区之一另设分支机构:(一)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二)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三)保险公司时50%以上被保险人所在地;(四)保险公司时50%以上保险费交纳来源所在地。本通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不道德有关问题的通报》(保监发〔2005〕62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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